上诉人马*因与上诉人乌鲁木齐**********(以下简称某某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中东,上诉人某某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马*与某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某某地产公司退还马*购房首付款137,341元、支付延期交付造成的利息损失及房租损失60,076.14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某某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案涉房屋的主要原因为某某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所致,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且某某地产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发生一审法院认为“某某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案涉房屋,既有其自身的原因,也有疫情影响的客观原因”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从马*提交的2023年7月28日、2024年3月28日、2024年4月11日施工现场照片、2023年7月28日录音、2024年3月28日录音及2023年5月8日某某政务服务热线中心回复内容完全可以证明某某地产公司因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致使工期耽误,进而导致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案涉房屋另外,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其影响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否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发生”2022年8月10日乌鲁木齐市开始疫情封控,某某地产公司未通知马*;2022年12月7日疫情管控全面放开,某某地产公司也未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15日内向马*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因此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发生;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虽未约定逾期交房时马*有权解除合同,但马*作为守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交付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前,某某地产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在约定期限交付案涉房屋,即便扣除疫情封控期间(2022年8...(本文书还有8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