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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泰*******、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黑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1-05
  •  
  • 【案例概要】

    为张庆雷。张庆雷系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审法院判决泰华公司履行与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错误的。二、徐**主张涉案房屋系2000年购买,而此时的房屋产权为开发商大庆市粮食局龙凤粮库(以下简称龙凤粮库)所有,张庆雷无权出售涉案房屋。三、即使根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徐**为购买人,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为28万元,而徐**只交给了张庆雷164,000元,原审判决泰华公司协助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损害了泰华公司的利益。四、泰华公司与龙凤粮库因本案所涉房屋产权经另案诉讼,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泰华公司,因徐**拒不搬迁,泰华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徐**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徐**提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后又撤销起诉。至此,法院的执行裁定已经生效,徐**应当履行搬迁的法定义务,其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不应当受理。再审请求驳回徐**的诉讼请求。

    徐**辩称,案涉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加盖了肇州县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驻庆办印章及负责人张庆雷签名,张庆雷有权出售案涉房屋...(本文书还有411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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