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男,1989年2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建筑********、四川星月*********、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22)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甘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2.判决三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主要理由如下:1.关于三被上诉人的承包关系,三被上诉人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白*雇佣原告等人提供木工劳务及其欠付原告等人的工资数额,但并不能证明白*与...(本文书还有20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