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与被告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经变更,原告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拍卖款956850元(含装修价值),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妻舅关系。1999年期间,被告经审批建房两间,其中一间房产由原告出资建造,原告及其家人居住至今,另一间由被告自行建造居住。该两间房产均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玉房权证玉环字第xxxx号、国xxxx号为玉国用(2001)字第xxx号。原告建造的房屋门牌号xxx号,被告建造的房屋门牌号xxx号。2018年12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坐落于玉环市的房屋为其所有。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8)浙1021民初****号民事判决,确认该房屋系原告所有...(本文书还有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