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黄*、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与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与被告2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710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7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1日至4月12日,被告1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将借款给付于被告1,2016年4月11日被告1向原告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日期为三个月,口头承诺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到期时一起还清本息2016年5月18日被告1给原告发信息说无法还钱,此后原告就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1,借款到期后被告1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曾上门向被告2追讨,被告2声称其已与被告1离婚...(本文书还有4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