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汤**,女,1983年3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金盛**********(以下简称金盛顺鑫公司)、上诉人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盛顺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上诉人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盛顺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金盛顺鑫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提起诉讼,因汤**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金盛顺鑫公司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直接以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不需要履行催告义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审理本案。二、因汤**无力支付后续购房款,亦无法获得贷款,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金盛顺鑫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金盛顺鑫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该案发回重审。
汤**答辩称:不同意将本案发回重审,希望二审改判,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履行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
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查清事实进行改判;3.改判金盛顺鑫公司履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完成交房义务;4.改判金盛顺鑫公司协助汤**办理银行贷款并提供贷款所需要的手续;5.改判金盛顺鑫公司支付汤**逾期交房违约金112489.98元(暂定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按已付房款*逾期天数*0.02%计算,最终以实际交房日止);6.改判金盛顺...(本文书还有74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