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美*******与被告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拖欠的煤款547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470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7月3日起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闫*2022年5月25日到原告内蒙古美*******拉走原煤四车,共计182.36吨,每吨价格为300元,合计价格54708元,原告一直向被告索*,但被告一直不偿还,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3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