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261346.95元;2.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以261346.95元为本金,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为8545.5元;3.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某乙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61346.95元及以尚欠金额为本金自2...(本文书还有39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