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朱**与被告丽水市意**********、宁**、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晨璐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原告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水市意**********、宁**、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及被告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朱**诉称:原告叶**是丽水市海艺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宁**、宁*系父子关系,是丽水市意**********(以下简称意利方公司)股东。2020年11月13日,被告宁**、宁**原告叶**、朱**经协商后初步达成了以意利方公司与海艺公司为基础进行合作经营的意向,双方决定在云和某市场租赁一个店面后成立一个联合经营体,并在该市场店面里设展示厅。2020年11月16日,被告以在云和某市场租赁店面需要资金为由,要求原告叶**和朱...(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