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林**、第三人姚**、陈**、王**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7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汪**,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照诚,第三人姚**、陈**、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林**腾退占用林**名下位于闽侯县**街道**道**号**地块酒店、某某店)a2地块酒店、商务办公301的房屋;2.判决林**向林**赔偿房屋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为140750元(参照按月租金2500元计算,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林**腾退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9日为140750元);3.判决林**支付拖欠水电、物业等费用至林**腾退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9日为4220元;4.判决林**向林**支付律师费3万元;5.判决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由林**承担。
事实和理由:林**购买了位于闽侯县**街道**道**号**地块酒店...(本文书还有4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