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陕西艾瑞**********(以下简称艾瑞公司)、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瑞公司、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按合同完成原告装修剩余工程;2、若被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未完成工程款3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依法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延误补偿金。事实与理由:被告田**于2023年6月和原告许**协商,以艾瑞公司委托人的身份,和原告建立合同,承包原告扶风县七佳星苑2-1-**楼,户型3-2-1-1-1,123㎡的室内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82000.00元。约定2023年6月13日开工,2023年9月13日竣工,工期共90天。原告分四次付给被告工程款合计74000...(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