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仲量联行测量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量联行)因与被上诉人澳佳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佳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仲量联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仲量联行无须返还澳佳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号东方海外大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员工工资181,274.63元。事实和理由:仲量联行是以财务团队方式为涉案项目提供服务。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倪**、俞**、钱*、潘**、袁*明等五人构成财务团队为涉案项目提供财务服务。该期间的记账凭证可以证明上述人员客观从事了具体的财务工作,相应工资应当从管理费专用账户中支出,仲量联行并不存在虚构财务人员工资的行为。另外,从财务服务成本角度考虑,除倪**外其余四人该期间工资高达362,418元,远远高于项目实际支出的181,274.43元,仲量联行亦并不存在虚增财务人员工资的行为。181,274.43元财务人员工资支出均为客观、真实支出。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仲量联行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澳佳公司辩称,不同意仲量联行的上诉请求。首先,倪**从未在项目上工作过,项目财务工作包括记账、复核、制单等,但倪**从未为项目做过上述工作。其次,本项目采用的是酬金制物业服务模式,仲量联行在每年收取固定酬金的同时,不应也无权巧立名目,以所谓“团队服务”名义,将本该由总部承担的作为财务负责人倪**的工资分摊到项目上。
澳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仲量联行立即移交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东方海外大厦全部档案文*、项目管理费专用账户、财务账册、财务凭证等;2.判令仲量联行立即移交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交的包括但不限于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及其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等所有资料;3.判令仲量联行立即移交项目管理费专用账户余额424,300.26元(暂按审计报告计至2021年3月31日);4.判令仲量联行返还员工工资181,274.63元、员工离职补偿金106,350元、软件使用及维护费12...(本文书还有8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