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杨**、朱**、杨**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张**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三被告不得在该通道处设置障碍物妨碍原告的正常通行”而在判决结果中表述“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原告张学文通道处设置的水泥界桩(一个)、水**(重约200斤)予以移除”前后表述予盾,一、二审法院没有对相邻通行纠纷所保障的通行权利时效进行释明,剥夺了张**对此的辩论权,导致其权益没有得到真正保护,处于不确定状态,张**可能受到被申请人的再次侵...(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