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分公司(以下简称伊犁仁和博乐分公司)、伊犁仁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犁仁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5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伊犁仁和博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江**,伊犁仁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被上诉人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伊犁仁和博乐分公司、伊犁仁和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少判部分的房款1895262元;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审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备案合同约定房屋单价为2600元,该备案合同的规范性及登记备案...(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