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有*********因与被上诉人耿*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车辆损失费30000元,不服金额为30000元;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数额过高,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实际维修发票和维修明细,无法证明车辆受损情况及损失情况。一审时上诉人委托法院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车辆进行重新鉴定,但并不意味着完...(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