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23)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戴**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2023)宁04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3)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变更后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6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戴**称自己购买半挂牵引车资金短缺,陆**原告借款共计...(本文书还有1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