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原告名下位于××镇××村××组埂南的1.75亩土地、位于北河东分的1亩土地、北河堰里0.4亩土地,被被告私自侵占种作农作物。原告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返回耕种的土地,但被告一直故不返还,仍种植侵权土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陈*辩称:北河东分地叫周*南地大概有八分地(我父亲种了很多年,我确实种了这块地);梗南1.75亩我认为没有那么多亩,因为卫星拍的不准,我确实也种了;北河堰里0.4亩地没有问题,但是是我父亲给我种的。北河堰里地是因为我赡养我奶奶,我父亲给我种的...(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