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杜**,原审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上诉人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审被告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上诉请求:一、撤销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2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范**不是德令哈市有轨电车示范线道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作为举证义务主体,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能证明上诉人是实际施工人的证据。被上诉人自述自2018年开始为上诉人范**项目施工过程中拉运沥青,但是从上诉人提交的...(本文书还有2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