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廖**与被申请人江西泽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廖**申请事项:依法撤销赣州仲裁委员会赣仲字(2021)第****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赣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分别向申请人廖**和被申请人江西泽亿********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江西泽亿********在2021年10月25日第一次开庭前未向赣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发票鉴定申请书》,而是在2021年10月26日才向赣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上述鉴定申请。赣州仲裁委员会仍同意被申请人江西泽亿********的鉴定申请,违反了《赣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2、45条的规定。申请人廖**对该鉴定多次提出异议,就鉴定意见也向赣州仲裁委员会提出意见。在庭审时,申请人廖**就税费、代垫付费用等鉴定项目对鉴定人提出问题。鉴定人就上述问题不能做出合理的答复。特别是,鉴定人对被申请人江西泽亿********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是按照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都没有了解,直接按照被申请人江西泽亿********主张的税费计算方式及金额予以鉴定。另,鉴定人对鉴定的内容都错了,是对该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做出鉴定,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鉴定人都没有了解清楚。为此,申请人廖**向赣州仲裁...(本文书还有5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