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适用微信视频聊天方式参与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54140元、利息15414元。共计169554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自2022年3月15日至2023年9月2日,原告为了帮助被告经*,分七次在延吉市以转账方式借给被告359000元,约定月利息为百分之二,借款期限均为2个月至3个月不等。至2024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04860元,利息145140元,尚欠本金154140元及截止2024年7月8日的利息1541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起诉,望判如所请。
杨*辩称,1.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359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答辩人已于2024年还清全部本金,并不欠...(本文书还有2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