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宁夏众某**********(以下简称众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众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885.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2年3月19日入职被告处担任工地负责人,每月工资8000元,入职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入职后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被告均予以推拖。2022年6月12日,原、被告因项目一事产生争议,且在原告多次沟通签订合同无果情形下被迫离职。原告离职后向被告索要工资,但被告却拒绝支付,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众某公司辩称,原告不是被告的员工,其主张的工资等不能成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是被告公司出具的。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众某公司系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示范项...(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