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5日,被告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凭。此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返还。
被告张**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1...(本文书还有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