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张**、李**、曹**、陈**、李**、乔**因与被上诉人陈*、陈**及原审第三人青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4)鲁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张**、李**、曹**、陈**、李**、乔**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全部上诉请求;2.依法改判原审第三人承担本案被上诉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造成自家财产损失扩大的责任;4.依法改判各上诉人无需承担责任;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六条规...(本文书还有5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