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裴*及原审第三人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3)湘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上诉人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原审第三人蒋*到庭参与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23)湘1124民初****号判决,依法判决原审第三人蒋*赠予行为无效,被上诉人裴**上诉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118474元及利息(自实际赠予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判令原审第三人蒋**被上诉人裴*赠予车辆的行为无效,被上诉人裴*应向上诉人返还原审第三人蒋*贷款购买车辆m1h583的金额334000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本文书还有2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