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安盛天平*************(以下简称安盛财险天津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解除保险单(编号为21140100*******023)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0673.1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30673.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在被告处投保了《卓越守护百万住院医疗保险(糖尿病患者专款)标准版有社保计划》,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20年7月1日,保险合同期满日为2021年6月30日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因患病到天津中医药大学第...(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