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以义检刑诉[2023]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指派检察员王*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0)浙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宋**支付邹*明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08637.76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宋**未履行,邹*于同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12月27日,本院向被告人宋**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同年12月31日,被告人宋**与义乌市柏华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将其所有的×××大众cc轿车(价值人民币57500元)以人民币45000元转让(因欠缺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曾办理...(本文书还有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