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佳意********(以下均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孙**(以下均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2月1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孙**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佳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反诉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没有生效;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占有的原告土地及房屋;3.判令被告从2021年9月11日起按年租金240000元的价格支付到实际腾退之日。事实与理由:2006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土地买卖合同》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位于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村的土地使用权,有证土地4.696亩,每亩价格360000元,无证土地1.304亩,每亩价格250000元,合同总价款2016000元(不包含相关的行政费用)。同时约定该合同在乙方(被告)一次性支付甲方(原告)2016000元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916000元,余款一直故意拖延不付,并且在合同价款未付清,明知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便进场开始兴建厂房。后虽经原告无数次催要,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拖延不付。之后的土地使用费一直由原告缴纳。约在2007年6月,原告通知被告,要求被告要么腾退土地退还价款,要么将买卖改为租赁。最后被告由于急需流动资金,于2011年9月主动同意涉案土地由买卖关系改为租赁关系。双方约定原告再向被告退还500000元,余款1216000元折算成15年的土地租金,每年的土地租金为80000元,租期15年,到2021年9月10日止。租期届满后被告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年租金按24万元计付,否则到期后,被告应立即腾退所占有的土地,厂房无偿归原告所有。2011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退还了500...(本文书还有7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