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咸阳**************(以下简称秦*商行)诉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商行委托代理人到庭,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商行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343.37元、利息1688.6元,逾期利息1208.12元(暂算至2024年7月7日,从2024年7月8日起以本金53343.37元为基数,以年利*8.316%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1日张**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额度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期限等以《个人借款合同(借据)》为准。2021年9月12日被告张**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21年9月12日至2024年9月12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7700...(本文书还有2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