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56712元(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3月23日暂计算至2024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被告因资金周*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给付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吴**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文书还有1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