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程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平面图、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於**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度,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再次故意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本文书还有6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