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酌情保护)。
2、死亡赔偿金:218630元(根据202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计算5年为218630元)。
3、丧葬费:40723元(根据2019年山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81446元计算六个月为40723元)。
4、停尸费:该费用包含在丧葬费中,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269353元。被告中国人保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80000元。剩余死亡赔偿金89353元,由被告中国人保赔偿20104元(89353元×25%×90%),被告鲍**赔偿2234元(...(本文书还有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