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中某物业***********(以下简称中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中海物业******(以下简称中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某物业中山分公司向原告蔡*赔偿家中财物损失共计340000元;2.被告中某物业公司对被告中某物业中山分公司的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中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未依照物业合同约定履行安保义务,导致原告蔡*被盗,但被告中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中某物业公司为承担赔偿义务,故原告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蔡*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询问笔录2份;2.报警回执;3.受案回执。
被告中某物业中山分公司辩称,原告蔡*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驳回。1.原告蔡*未尽举证责任,未能证明客观存在盗窃事实,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蔡*仅有受案回执,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未认定损失,无法...(本文书还有2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