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并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7年2月22日,被告因经营的公司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7年底,此后未再支付利息。2020年12月28日,被告重新出具借条,...(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