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清远市合*******(以下简称“合源公司”)诉被告贵州正霸*********(以下简称“正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陈**、被告正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4860.12元并从2020年12月16日起按每月1%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粉煤,价格按850元每吨暂定,如果有变动则随行就市,被告按每一车结算款项。2020年12月15日双方最后一次结算后,确定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为904860.12元,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对帐后第2日,被告就应当支付货款,但被告在收到...(本文书还有1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