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被申请人宜宾市翠*********(以下简称宋家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5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宋家镇人民政府在拆迁补偿中剥夺了刘**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此后,宋家镇人民政府以拆除危房为由,强行拆除了刘**的房屋。宋家镇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后,又继续拖延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刘**房屋被拆除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刘**的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适用2014年的购房费安置标准计算损失赔偿金额,并且未考虑迟延履行损失错误。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宋家镇人民政府应承担赔偿金额,即便已上浮10%,也并不能填补刘**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机会成本损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本文书还有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