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水庆丰*******(以下简称天水庆丰隆公司)与被告天水鸿晟******(以下简称天水鸿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水庆丰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天水鸿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庆丰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材款1176066.87元、资金占用损失费603417.87元;2021年2月1日起至钢材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每天每吨3元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4000元、律师代理费120000元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12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供应钢材,后经双方对账,截止2021年1月31日,被告尚*原告钢材款1176066.87元,资金占用损失603417.87元。后经...(本文书还有4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