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诉被告广西昭平*****、王**、谢**、江*、周**、第三人中国某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广西昭平*****(以下简称昭平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周**、被告江*、第三人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广西昭平*****偿还代为归还的贷款本金350,000元,利息9,019.9元,原告的利息损失2,513.13元(利息从被扣划之日2024年5月23日起算至被告一宣告破产之日2024年8月2日止)。被告王**、谢**、江*、周**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五个被告共同承担。三、判令第三...(本文书还有3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