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与寇某(另案处理)、李*2(另案处理)、吴*(另案处理)驾车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跨浑河桥,使用剪子将桥上路灯电缆线(未通电)yjv-5xl0mm2长420米和yjv-5x16mm2长140米剪断后窃走,并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认定,上述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1049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家属返还人民币2105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表,证人寇某、李*2、吴*的证言,被害人李*1的陈述,被告人王*的供述和...(本文书还有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