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1.关于案涉保险合同条款中补偿原则的理解。投保人姜*霞(王*之妻)与平安人保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条款》(以下简称《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补偿原则为“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以上“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四种主语为并列项,“……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为对理赔途径的限制,最后一个“等”字应视为是对“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的补充。因此,上述条款实际是将理赔途径限制在商业保险机构的范...(本文书还有1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