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李**、林**、广*乐园**********(以下简称乐园杰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李**、林**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被告乐园杰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1975元及利息1887.5元(利息计算依据:以31975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暂计至2020年8月24日),及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三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利息的计算...(本文书还有3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