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州市七***************(以下简称某某小贷)与被告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小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达选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小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某某小贷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2021年12月19日至2024年5月15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693567元,之后利随本清,以上本息合计189366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某某小贷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借期内利息为月息2%,被告以名下坐落于兰州市城关区××巷××号××单元××层××室房××提供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委托第三人依约放款。被告收到120万元款项后,即不按照约定用延寿巷房产提供抵押,期限届满后也不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刘**...(本文书还有3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