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镇江宏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于2022年2月18日依据(2021)皖16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该民事调解书支付申请执行人14386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2022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镇江宏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2022年2月21日、2022年4月6日、2022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镇江宏皖******名下税务...(本文书还有4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