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刘*********与被执行人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刘*********于2022年4月1日依据(2021)皖16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该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91043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1、2022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彭**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2022年4月1日、4月6日、5月5日对被执行人彭**名下税务、保险、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网络资金、民政、银行账户发起总对总查...(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