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女,198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男,1980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79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庞*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蒋**、叶*、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到第五项,依法改判庞*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为主债务的30%。事实和理由:庞*是蒋*2、孙*、蒋**、叶*及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的员工。其在工地上监督某某公司2管理人员的日常开支、虚报或假报实际施工情况等。庞*只是作为一个干活的人听从某某公司2领导的指示在付款计划书上签字的,以为签字只是确认产生的租赁费而已。故望改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庞*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本文书还有4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