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股份********(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偿还截至2023年5月5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32318.78元(包含本金20995.70元、利息1677.15元、费*9645.93元)及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利息;2.判令陈**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9日,陈**在某某分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0********。截至2023年5月5日,陈**累计欠款共计32318.78元。经某某分行多次催要,陈**至今仍未清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陈**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向某某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签名并承诺“本人已阅...(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