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技*******、南京某发*****、冯**,原审被告南京某置*****、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第三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某技*******、南京某发*****、冯**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王*某在《青创ipark项目招商选址确认书》(以下简称案涉选址确认书)中系代杨**签字,并非代表南京某置*****。杨**以履行支付义务的方式追认了王*某的代签行为。王*某与南京某发*****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并不影响案涉选址确认书的法律效力。
2.一审中,叶*和南京某发*****均提交了2017年1月16日签署的《南京某建筑科技项目合作建设协议》(以下简称案涉合作建设协议),其中约定合同三方授权南京某置*****开展案涉房屋销售工作。但北京某技*******认为,南京某置*****未按约定以南京某发*****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其销售行为与北京某技*******无关。对此,杨**认为,南京某置*****对外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出售案涉房屋,可能存在越权代理的行为。从南京某发*****自认冯**和王*某是其公司工作人员来看,南京某发*****和北京某技*******对南京...(本文书还有6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