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4048元及利息(利息以194048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水果批发生意,2017年至2018年,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果,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一直未付清,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被告一直未付清,原告催讨未果,故成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林**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204048元,承诺于一年内付清。2018年11月底先付5万。
诉讼中,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双方交易...(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