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刘*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3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4日6时50分许,被告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逆行行驶至象河乡斗河坡至山赵*公路潘*涛宅北100米路段时(该道路为东西道路),将在路东边电动车上坐着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刘*辩称,被告与原告的交通事故没有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撞伤原告,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4日6时50分许,在泌阳县象河乡斗河坡至山赵*公路潘*涛宅北100米路段,姜*骑坐在两轮电动车上,电动车车头朝东停在公路东边,刘*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姜*身边经过,随后姜*摔倒受...(本文书还有4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