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实达********(以下简称实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以下简称诚成管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实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依法驳回诚成管材经营部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诚成管材经营部承担。事实与理由:诚成管材经营部在一审起诉时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不足,对其诉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诚成管材经营部向实达公司供货的事实,无任何证据予以印证。就本案案由来看,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本文书还有3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