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号民事判决;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一审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依据法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第四点为没有法律依据。本案被上诉人占有2455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实际情况为被上诉人受雇佣于上诉人从事海洋捕捞,并且在2018年9月10日通过农业银行转账50000元预付工资到被上诉人妻子郝*莲账户内,备注为郝*莲工资;因郝*莲与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该款项能够确认系预支付被...(本文书还有2676字未显示)